详细内容
被保险人:女 27岁;一次性缴保费:1001256元;
收益测算:1065.1万元,最高保额:186.8万元,保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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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
(1)生命保障:意外身故保障186.8万元,疾病身故保障137.8万元。
(2)生存保障:每3周年,领取38900元生存保险金,领取至终身。如不领出,可以累积生息,至60岁累积测算是69.3万元,至80岁累积测算是156.5万元,至105岁累积测算是378.8万元。
(3)投资红利:每年享受中国人寿的分红。按中等红利测算,至60岁红利累积测算是98.8万元,至80岁红利累积测算是228.7万元,至105岁红利累积测算是548.5万元。
(4)重疾金: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生效180天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 万元。(若给付特病金,应扣除特病金。)
(5)特病金: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特定疾病时(生效180天后),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10万元.
(6)高残金: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生效180天后)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给付高残金 60万元。
(7)获保障的40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8)获保障的10种特定疾病: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9)住院费用补偿
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住院在二级以上医院,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最高给付10000元/年。
(10)意外医疗保障:意外医疗门诊和意外住院费用按100%报销,每年累计2万元。
(11)住院收入保障: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按实际天数进行给付.每日补贴90元,年度给付限额为16200元(180天)。
(12)意外伤残保障:因意外残疾按残疾程度比例表最高给付48万元。
(13)综合收益测算:
按中等收益,至60岁综合收益测算 = ⑴ + ⑵ + ⑶ = 137.8万元+69.3万元+98.8万元
= 305.9万元;
按中等收益,至80岁综合收益测算 = ⑴ + ⑵ + ⑶ = 137.8万元+156.5万元+228.7万元
= 523万元
按中等收益,至105岁综合收益测算= ⑴ + ⑵ + ⑶ = 137.8万元+378.8万元+548.5万元
= 1065.1万元
(14)保单贷款
可借保单现金价值的80%,形成流动的资金链,进可攻,退可守。
(15)安全避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16)财有所承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不会被冻结和拍卖,所有人寿保险的保单是最可靠的遗产。
(17)合理避税
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金不列入所得税应纳税额之内。
遗产税暂行条例 (草案):保险金不征收遗产税、赠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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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计划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中国人寿的相关产品条款为准。